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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中未聘安置人员可否申请仲裁

2015-07-29 09:36:26 入党申请书 来源:http://fw.bbjkw.net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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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津人〔2003〕103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按照先挖渠、后安置的思路,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少量未聘人员,应当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在行业、系统内或者行业、系统间调剂安置。

二、鼓励未聘人员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教育。经本人申请,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未满40周岁的未聘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期间,遇有国家及本市统一调资时,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学习期满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后,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可以优先聘用。未被聘用或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单位可以按照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未聘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批准,并按照高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金额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鼓励未聘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未聘人员自愿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优惠。对于达到规定期限后自愿放弃回原单位的,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单位应

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中 小

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制定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精神,经研究,对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和经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职工;不包括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应当遵循"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坚持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创造就业机会、鼓励竞争择业,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积极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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