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务员法学习资料 《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
公务员法学习资料
《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很多制度预留空间。
体现了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具有六种功能:选拔配置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
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另外,还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因此,
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比较,有五个新的发展:扩大了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增强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了公务员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对比研究分析
第一章总则
《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款,《条例》共5条5款,本法增加5条6款。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这些内容的确定和规范,为以下各章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前提。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条文变化:
公务员法学习内容
公
中卫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廉问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廉洁意识、效能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问责问廉问效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务实勤政,为建设和谐富裕新中卫提供坚强的保证。
第三条 问责问廉问效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问廉问效的对象及信息来源
第四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范围和对象是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直属机构和各县(区)、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信息来源:(一)单位或个人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责问廉问效的问题; (三)上级机关转办和领导指示、批示; (四)纪检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专项治理和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需要问责问廉问效的问题;
(五)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问廉问效问题;
(六)审计及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有关问责问廉问效的问题;
(七)新闻媒体披露的需要问责问廉问效的问题;
(八)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引发的需要问责问廉问效的问题;
(九)各种评议、测评、考核处于末位及在考察、述职述廉中反映出的需要问责问廉问效的问题;
(十)民主生活会中反映出的需要问责问廉问效的问题;
(十一)其他渠道反映需要问责问廉问效的问题。
第三章 问责问廉问效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支持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机关做出的重大决定、决议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三)在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五)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在管辖范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食品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不按要求上报、不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
(七)在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回避问题和矛盾,推卸责任、不及时解决问题,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九)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兑现的;
公务员法学习笔记
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1、 公务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公务员法》上的公务员采纳的是广义上的公务员,在司法考试中应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行政法上的公务员,狭义上的公务员不包括立法、司法机关中工作的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的国家干部。判断行政法意义上的公务员标准如下:
(1)国家公务员是经过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2)国家公务员是在各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3)是在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2、介绍:刑法中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被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被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