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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村党支部领导和被领导

2015-08-14 10:47:49 工作汇报 来源:http://fw.bbjkw.net 浏览:

导读: 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天...

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天津市蓟县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一些实际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处理问题。正确处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必须明确,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活动,村民自治是党领导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产物,村民自治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达到预期的目标。

一、正确认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1.澄清几种模糊认识。有的村委会的同志认为,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村党支部无权过问,并以此为借口,排斥村党支部的领导。这种认识把基层民主极端化,是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表现,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自治活动,村委会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我们在处理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有的同志对村党支部核心领导作用的发挥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是体现在抓党建、管党务上,除此之外的权限都属于村委会。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虽然在原则上承认了党支部是领导核心,但在具体工作中不仅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而且与党支部争权。这种对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在表面上肯定、实质上否定的观点和做法也是错误的,也必须纠正和克服。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作用决不仅仅局限在抓党建、管党务上,更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必须从各个方面体现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这条原则,在我们处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中,要毫不动摇。还有的同志认为,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就是包揽村里的一切事务。这种观点忽视和否定了村委会的职能作用,看不到村委会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搞以党代政,把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理解成村里的事不论大小、巨细都要由党支部说了算,进而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这种观点和认识走向了问题的另一个极端,也是错误的,同样是需要克服和纠正的。

2.理清领导与被领导的职能关系。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在人民利益上是高度统一的,村民自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顺利开展。因此,党支部与村委会领导与被领导的职能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首先,村党支部具有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进行把关定向,对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部署,对村里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以及对村委会干部进行管理、教育和监督等重要职能,并具有对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的职责。但党支部核心领导职能的履行和领导权力的行使,离不开村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以严格民主决策程序、支持保障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这一重要的基础。其次,村委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了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的工作内容,除了处理好职能范围内的日常村务以外,对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履行职能,一定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以自觉维护和接受党支部的领导为前提。也就是,通过村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 1

浅谈如何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村干部培训材料 忙农镇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圆满完成,为使新的村委班子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在这里对镇新一届村委干部进行培训,我首先向各位顺利当选表示衷心的祝贺,并对大家到这里参加培训学习表示热烈欢迎!

下面,我就如何发挥村民自治的优势,发挥村委班子的作用,开创我镇农村工作新局面讲以下两点。

一、如何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推进村民自治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要明确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自治。如果村民自治离开了党的领导,或背离了党的领导,村民自治就会迷失方向。党的领导不等同于包办代替,如果把党的领导代替了自治,那么村民自治就没有了生机和活力,具体到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上更是如此,党的领导体现为集体领导,主要体现在方针、政策的领导。

反过来讲,村委会应该主动接受党支部的领导,重大问题应该报告,涉及到村民自治的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研究决定。但实际中有两种倾向:一是民主选举村干部,认为自己是全体村民选的,而党支部书记只是几个或几十个党员选的,总认为自己代表群众,只需对村民负责,不需对党支部负责,这是错误的;另一种倾向是党的领导就是支部书记领导,什么事都是由支部书记说了算,财务开支也由支部书记一人签字等,这恰恰是违背了党的领导。组织法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支持

正确处理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

正确处理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南方日报)

云浮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李慧敏

目前农村广泛开展的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进一步扩大了村民的民主权利,激发了村民参与村务的积极性,提高了村民参政议政的热情。从改制后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良好,村党支部能发挥在农村各项事务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村委会的工作起领导、指导和协调作用。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既保证了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又促进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

然而,不可否认,由于一些干部和群众对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认识模糊等原因,致使一些地方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紧张,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片面理解村民自治,忽视党支部在农村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部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职责不清;三是村支部的领导方式陈旧,威信下降;四是部分村支书的素质和能力较低,与村民自治工作不相适应;五是部分交叉任职的村干部过多地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村委会的事务上,忽视党支部的组织建设,致使党支部的作用有所削弱。当前,农村的改革和发展正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新的形势迫切要求加强农村党支部的建设,正确处理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充分发挥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村委会在带领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作用。为此,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既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又自觉维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

首先,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不能动摇。农村改制后,虽然体制发生了变化,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加强。改制后,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领导。就是在政治上保证村委会必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二是思想领导。村党支部要引导群众正确处理好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运用种种方式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他们成为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新型农民。三是表率作用。村党支部及其成员要模范地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遵守村规民约,靠模范作用带动和影响村委会的工作,使村民自治工作顺利开展。

其次,村民委员会的“三自”作用不能削弱。村党支部在加强对村委会的领导时,应尊重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不能越俎代庖,在具体工作和具体事务中包办代替,甚至取而代之。村民的事放手让村民自己去办,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章立制,正确处理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

村支部的领导和村民自治应由一系列既重视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又能体现民主原则的规章和制度加以规范。要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准绳,制定一套合理的村支部和村委会议事制度,以正确处理“两委”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当前尤其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是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对村里的重大决策,应由村支部形成决议,然后提交支委和村委召开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最后交由村委组织实施。这样,在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既保证了村委会民主自治权利的落实,又实现了党对村委会工作的领导。此外,要完善党支部的决策程序,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从根本上克服村支部“一言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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