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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延铁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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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铁路总公司发布 新规范目录

韩增光与被告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延公司)铁路

韩增光与被告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延公

司)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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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铁民初字第00009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韩增光,男。

被告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66号。 法定代表人汪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随安,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伯亮,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韩增光因与被告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延公司)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王周岐、代理审判员刘茜、人民陪审员姚建生组成合议庭,王周岐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思担任法庭记录。2011年3月2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随案廉政监督卡。本院2011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增光、被告西延公司委托代理人阎随安、黄伯亮到庭参加诉讼,韩增光当庭口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当庭予以准许,同时,原告韩增光和被告西延公司不要求本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增光诉称:2006年7月23日,原告在神木火车站买票到西安,并办理了包裹托运手续,神木火车站收取了包裹托运费用28.1元,其发现包裹票是铁路企业自制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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