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汇编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山城镇中心校 2011年3月 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教学区消防安全制度 1、照明电路如老化,电路...
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汇编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山城镇中心校
2011年3月
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教学区消防安全制度
1、照明电路如老化,电路出故障,班主任要及时向总务处分管领导报告,由总务处分管领导指派水电管理员及时排除故障。
2、教学区内一律禁止擅自牵接电路。
3、操作使用仪器设备者,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使用,以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
4、教学区室内(包括办公室)严禁明火作业或明火取暖。
5、任何人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教学区。
6、教师离开办公室须做好安全、消防检查,关掉所有电源。
7、教学区和禁火区,严禁焚烧树叶、杂物,确需焚烧的树叶和杂物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在指定的垃圾箱内焚烧。
8、各级安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经常做好安全、消防检查,消除治安消防隐患,确保教学的安全。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科学性管理","依法管理"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凡是本学校的教职工、管理人员和学生等都有预防火灾、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报告火警的责任。学校每位成员都有参加、组织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学部第一负责人为本学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因工作需要其可以委托副职为主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及专兼职保卫安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凡本学校教职员工和在本学校内的其他学校的教职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建立以学校、学部、处(室)各级领导为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校长(法定代表人)为本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确定一名校领导副职对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具体领导工作,并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三)其他校级副职领导,做好分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学部、室(处)的主要领导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室(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所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所长(法定代表人)为主任,具体领导消防安全管理的副所长为副主任,并设委员若干人。
(二)室(处)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室(处)消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