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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实习报告

2015-08-26 03:28:22 实习报告 来源:http://fw.bbjkw.net 浏览:

导读: 公证处实习专题报告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毕业作业 作业题目:安仁县公证处实习专题报告 姓 名:...

公证处实习专题报告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毕业作业

作业题目:安仁县公证处实习专题报告

姓 名: 学 号: 专 业: 区 队: 指导老师: 字数: 二0 一四年 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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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某市公证处从事公证员助理的实习报告

关于在某市公证处从事公证员助理的实习报告

一、 实习目的

毕业实习是对学生法学理论和技能进行基本培训的实践环节。使我们通过实习把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同司法实践相结合起来,巩固专业理论教学的效果,培养学生调查、研究、观察问题的能力,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毕业实习作为我们应届毕业生走向社会参加工作前的必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使我们接触社会、熟悉国情,增强群众观念、组织观念和劳动观念,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从思想品德到专业知识得到全面培养锻炼,使我们更能适应社会要求。

通过这次毕业实习,使我了解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结构,学会法律思维与工作方法,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增强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能。

一、 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某市公证处,某市公证处是某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公证处。现有公证人员及行政人员共42人,其中公证员8人,公证员助理25人,其他含档案管理、财务等行政人员9人。全处人员平均年龄30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38人,专科学历的12人,研究生2人。公证机构改制以来,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协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某市公证处在强化内部管理、提升自身素质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与好评。

我被分配到档案科,档案科有人员3人,在这里我的工作主要是打印复印资料,录入文件,给文件盖章、制表格、编页码、核实数据,有段时间被调到外面帮忙,也学会了制做公证书,制作谈话笔录。工作虽然简单,但是我着实学到了不少东西,打字速度比以前快了很多,而且也巩固了很多专业知识,学会了制作简单的公证书,收获很多。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

在实习的日子里,我很虚心的学习,很努力的完成主任交给我的任务,也接触了很多的案件,整理过许多的卷宗,参与过许多讨论,分析过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一切都使我获益良多。我发觉在公证处里工作的同事们,不管是公证员还是助理更或者是档案管理人员,他们对工作的态度都非常认真,都会都兢兢业业的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从来不马虎大意。他们那份对待工作认真严谨的态度让我从心里敬佩。

我所做的工作也许是最简单的,但是我从来不大意,都会认真去做,就拿录入文件来说吧,那些要录入的文件虽然看上去不多,但每份也要在电脑前弄上半天。不过这也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并且通过每天不断的锻炼,我居然超越了

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实习学生:

法学专业 法学0703班 宋炜铭 学号:200717330318 实习单位: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

实习时间:

2010年4月26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

实习的目的:

通过在公证处的实习,将我们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务部门结合起来,从而法律实务有一次全面的感性认识,加深我们对所学课程知识的理解,使学习和实践相结合。为今后自己的理论学习能更好的结合实际,不空谈理论,不作假学问,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实习内容:

将近两个多月的公证处实习,在此学习到了很多。在纷杂的公证事务中我发现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和功能,把学校里学到的理论在实践中体现出来。同时把实践中所学到的知识与自己在学校里所掌握的理论进行比较和补充。

(一) 理论与实际操作的区别

在学校里我们只能在书本上学习到理论,虽然现在的高校也已经意识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但是实践在学校里永远是不能和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相比较的。尤其是在我们的国家,有太多的认为因素干扰我们法律的实施。发的社会效应只有在真实的社会中你才能感受到他的强大。闭门谈理论,也许理论是很完备的,从理论上讲,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和可以正确表达的。但是到了现实生活中的社会中,诸多的人为因素,情感因素,技术原因等,会让原本十分完善的理论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看似严谨的理论却漏洞百出。往往在理论中十分复杂的事情但是到了现实中,很多大学时可以简化的,或者说可以约定俗成,实施起来时很方便的,比如说,在公证的办理中,当事人的权利告知,公证员的回避,申请书等,理论上说得是很复杂,因为这些都是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的,所以为了法律实施的公平和争议,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得到完善的保障但是在现实办证过程中,几乎是没有当事人对公证员提出回避的请求的,因为效益。每个当事人来到公证处都是抽出时间来的,能有公证员即使接待他们那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事情,你还要提出让公证员回避,这不是自己找麻烦嘛!还有一点是,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也不会特提告知当事人的这项权益,而只是在笔录在提到,问当事人是否要提出公证员回避,但就连这项也是默认为不提出的。所以这些在理论上很繁琐的规定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是被简化或者说是被忽略的。但是呢理论上很简单的一句话,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却是很复杂的。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第一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子女。简简单单那的几个字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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