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审理报告 关于原告鄢和根与被告王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修水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 审理报告 一、 案件...
审理报告
关于原告鄢和根与被告王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修水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
审理报告
一、 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原告鄢和根与被告王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理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平华、被告保险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于2011年4月19日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鄢和根,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修水县人,农民,住征村乡车田村10组。身份证号:360424195911265235。
委托代理人冷静,修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平华,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西修水县人,农民,住征村乡吴坪村2组。身份证号:360242196809165232。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
法人代表黄春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芳艳,女,该公司职工,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鸿,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鄢和根诉称,2010年10月20日,被告王平华驾驶赣G31C22三轮摩托车在征村乡吴坪村与原告驾驶的赣G6C492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随后修水县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原告鄢和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平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后因对调解不服,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俩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15、审理报告
关于刘×违纪案件的审理报告
镇纪委会议:
刘×违纪案件,2009年×月×日镇纪委调查组进行了初核,×月×日经镇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立案,2010年2月4日调查终结呈送县纪委审理。经补充调查,2月10日县纪委将审理意见反馈我委,经镇纪委审理小组扩大会议讨论,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然情况
刘×,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1月至今任××镇××村党支部书记。
二、违纪事实
2009年6月,刘×随镇领导到广州等地考察招商引资项目。考察期间,刘×给本村干部和及相关领导购买了打火机、保健品等纪念品折合人民币4,500.00元。回家后,刘×以其个人名义将这些纪念品送给了本村干部及相关领导。刘×考虑这部分费用不便在村账上报销,便“以餐费、住宿费”名义,虚开两张金额合计4,500.00元的票据。同时,刘×对该村会计和镇经管站审批工作人员谎称,在广州等地考察期间的一些开支没有发票,要求会计和镇经管站工作人员将这两
审理报告
关于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
诉黑龙江省绥棱第二塑料有限公司
借款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
(2010)绥中法民二初字第 号
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原告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绥棱第二塑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博,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锦歧,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献义,被告委托代理人薛永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注册号:232332100000113,地址:黑龙江省绥棱县立新街三委(繁盛大街120号),法定代表人范林业;
委托代理人张博,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锦歧,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职员,现住该公司。
被告:黑龙江省绥棱二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镇繁盛大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张献义;
委托代理人薛永录,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1